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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專欄 / ARTICLE

住宅設計與建築的關係


住宅設計是建築設計的延續、完善和再創造

現今,業內的大部分建築師與住宅設計師都認為住宅設計所做的工作是建築設計的延續、完善和再創造。建築設計與住宅設計作為對建築這一與人們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物質產品進行設計的兩個不可或缺的環節,分別承擔了前期和後期兩個不同階段的重要任務。事實證明,只有通過兩個階段的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賦予建築物完整的意義,創造出適合人生活、工作的場所。
 
從大量的建築工程建設實踐中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建築工程的建設確實存在前期和後期兩個階段,而在這兩個階段中都需要有一個設計工種作為工程設計的「總指揮」。前期的「總指揮」理所當然是建築設計師,而後期的「總指揮」則必然是住宅設計師。前期的「總指揮」需要協調建築、結構、設備、施工、經濟等各方面的技術人員,對建築物場所、建築造型、基本功能、結構造型、設備、設施等進行全方位的設計,以創造出實用、經濟、美觀、安全的建築物;而後期的「總指揮」則是在建築設計所確定的基本空間內再一次協調裝修、裝飾、設備、家具、陳設、智能、造價等技術人員,完成建築室內空間的完善、改造,使用功能的細化、調整,設備設施的科學定位,環境質量的提升,以及室內環境的美化,最終創造出舒適、便捷、安全、生態、節能、美觀的室內環境。

住宅設計的獨立性在於使建築成為最終交付的產品

對於住宅空間和使用功能的設計,建築設計和住宅設計的工作重點是不同的。就住宅空間而言,建築設計大多是給使用者提供一個基本的空間,這時的空間性格有的是清晰明確的,但多數是意向模糊的、不完整的。從使用功能上看,建築設計提供了一個大致的空間,這些空間有的能適應後來的使用要求,有的不適應後來的使用要求。因此,在住宅設計中必須根據建築空間的實際情況和使用者的具體要求進行二次設計,這種二次設計對於空間和功能而言,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種是原建築設計提供的空間是大致的、概括的,對此住宅設計必須進行進一步的細化和完善,對於原建築設計中存在的各種有缺陷的空間,住宅設計還必須進行優化改造;另一種是原建築設計提供的空間與使用者需要的功能不符合,此時住宅設計必須根據實際的要求重新進行功能設計和空間改造(若涉及有關建築結構等規範問題,必須經原結構設計單位驗算認可,涉及到加建等問題,必須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第三種就是原有建築中使用功能的改變。在我國的室內設計工作中,第三種類型經常出現,且面廣而量大。從上述情況看,建築的室內空間和功能設計實際上大多數是由室內設計師完成的。

另外,在實際工程中,住宅設計師還必須根據最終確定的功能、空間情況,對前期的設施、設備進行設計或針對設施、設備的現狀,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完善改造。至於室內環境的美觀設計,則是住宅設計師責無旁貸的工作,因為住宅設計對色彩、材質、燈光以及陳設、家具的要求相對於建築設計更為具體、細緻。從表現內容上講,建築設計是表現即將建成的建築物的外部形象和室內空間的大體形態,而住宅設計是在既定的空間內表現介面的狀況和環境的性格特徵。住宅設計的工作是建築總體設計中最終面臨消費者的工作,只有當建築設計和住宅設計結合,建築才成為一個完整產品。如果沒有住宅設計的介入,這個產品是不完整的,住宅設計師做了一個產品的末端工序,這就是住宅設計的價值,就是住宅設計的獨立性。

住宅設計完成了對建築場所和場所精神的營造

挪威建築理論家諾伯格·舒爾茨有關建築現象中的場所精神理論是建築現象學的核心概念,他從現象學的角度,提出場所不僅是由形狀、色彩等具體元素綜合構成的整體,並且是一種載有社會、文化、功能、精神等意義的感覺場。這種感覺場不僅指的是物理環境(在住宅也就是住宅空間)的存在,其更深一步的意義是指人通過與建築空間環境的聯繫和反覆作用後,在記憶和情感中形成的對空間環境的印象。住宅空間的場所精神就是住宅空間環境傳達出的空間指向和總體氛圍,即在建築空間內使人產生歸屬感以及情感上的認同。因此,在現代社會中,我們不能將建築設計看成是一個單純的遮風避雨的空間,而是一個能滿足人各種物質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場所。

從空間到場所的形成需要環境和人的參與,換句話說,只有空間、人、環境三者共同作用才能構成真正的場所。譬如一座沒有任何裝置與陳設的舞台,就是一個提供表演的空間,只有當舞台設計布置好場景、道具、燈光,並由演員上台表演時,才能產生場所和場所精神。同一個舞台,由於場景、道具、燈光的不同,可以營造出林海雪原的北國風光,也可以表現出熱帶雨林的南疆風情。又譬如同一個空間此時可以是商場,彼時因為各種原因又可以改變為酒店、茶社等等,此時、彼時的空間均未改變,所變的是一些非建築因素的裝飾因素,而正是這些裝飾因素(即住宅設計因素)使建築空間成為不同的場所,產生不同的場所精神。這種由住宅設計完成的對建築場所和場所精神的營造,進而使建築物最終成為完整的物質和精神產品的工作,正體現了住宅設計在建築總體設計中的重要的獨立價值。